从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绿馨和绿兴家园切实贯彻执行先行负责制。

先 行 负 责 实 施 细 则
(本规定自二 00 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绿馨家园和绿兴家园建材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经营性质及经营状况,从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市场决定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对从本市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试行 " 先行负责制 " 。

  一、先行负责制的含义

  先行负责制指当消费者在本市场购买的商品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法律责任(销售者指销售该商品且与本市场签有正式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本市场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销商),但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赔付;或无力赔偿;或销售者已从本市场撤离而无法联系时,由本市场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再向负有责任的销售者进行追索。

  二、先行负责制的条件

1 、消费者要求本市场先行赔付时应能证明商品确系从本市场购买,为此,消费者应提供以下证明:

1 )建材商品 --- 应提供购物时销售者出具的购物发票或销售小票,购物发票上应有摊位编号,销售小票上应有摊位盖章。

2 )橱柜和家具 --- 应提供购物时商家出具的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家具标准购销合同。

3 )家装服务(见本市场家装部有关规定)。

2 、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橱柜、家具的质量保证期一年,建材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遵循行业规定)。

3 、经有关质检部门鉴定,确认消费者在本市场购买的商品存在自身的质量问题。

4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销售者对消费者的合理赔偿要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赔付;或无力赔付;或销售者已从市场撤出,消费者无法要求销售者赔付。

  三、先行负责制执行程序

1 、消费者在本市场购买商品后,如认为商品确有质量问题,可向本市场售后服务部投诉。接到投诉后,售后服务部组织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在本市场所购商品进行质量鉴定,在确认商品自身质量问题真实存在基础上明确责任。

2 、如经鉴定确认消费者在本市场所购商品确实存在自身的质量问题,由本市场先对销售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对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做如下处理:

1 )消费者和销售者经本市场出面调解就赔偿达成一致,由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2 )消费者接受本市场的调解方案而销售者不接受,本市场向销售者发出《消费者投诉处理通知书》,限期让销售者无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如销售者在期限内未能履行赔付责任,由本市场先向消费者垫付。

3 )如协调不成,消费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或胜诉后,如消费者胜诉而销售者仍然拖延、拒绝赔付或无力赔付,由本市场先向消费者垫付。

3 、当经确认负有质量责任的销售者因从本市场撤场而联系不上,在确认商品存在自身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消费者可直接与本市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由本市场直接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场按照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四、先行负责制赔付的经济范围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场依本实施细则对消费者以先行负责制的方式进行赔偿时,以赔偿消费者的直接损失为主。如消费者有确凿的损失证据,可兼顾考虑赔偿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但在确定交通费、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时,应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五、先行负责制赔付的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场在适用先行负责制对消费者进行赔付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解决形式:

1 、如能修复应无条件修复;

2 、如无法修复应无条件更换;

3 、确实无法修复或更换时,以现金方式赔付。


200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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